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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来源: | 作者:pmo4563d9 | 发布时间: 2016-12-20 | 249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协调、服务的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诚信自律和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行业争议处理规则。
 一、宗旨与目标
      行业内争议处理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国家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调解为主要手段;引导争议各方理性表达诉求,进行沟通协商,增强相互信任,寻求利益共同点;从行业整体利益出发,营造合作共赢的氛围,追求行业发展的共同目标。
二、功能与原则
       行业调解是协会的重要自律职能,协会作为行业企业和会员共同利益的代表,利用社会公信、行业资源和专业优势,对行业内争议居中主持调解,为争议各方提供灵活、简便、高效的服务,帮助寻求利益共同点,减少分歧、化解矛盾,降低争议造成的经济和社会成本。调解遵循依法、自愿、平等、中立和专业的原则。
三、对象与范围
      调解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因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以及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已受理或解决的争议事项,不属于行业内争议调解的范围。
四、调解方式
      根据争议特点、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和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
    (一)函件调解。争议任何一方向行业内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调解机构向争议另一方发出协商调解通知函,协调双方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自行对话,协商合理的解决办法。
    (二)斡旋调解。对争议双方自行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采取由调解机构委派调解员从中斡旋,为各方提供解除、商谈的便利条件,提出建议或转达各方意见,促使争议双方达成共识,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合约调解。在争议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当事方的请求,由调解机构出面将各方达成的争议解决条款形成合约文书,为各方信守约定提供书面依据。
    (四)诉前调解。经调解争议各方未能达成共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各方在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前,调解机构可以推荐专业律师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成功的,由调解机构与专业律师出具调解书;未调解成功的,按当事方的意愿,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
      调解结束应形成书面调解材料,详细载明争议方的名称、调解请求、调解过程,协商结果等内容,由争议各方及调解员签名,加盖调解机构印章,送达当事各方,并由调解机构存档备案。
五、调解机构
      协会成立行业内争议调解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行业内争议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行业内争议调解的日常工作(设在总会秘书处)。
      领导小组由会领导、秘书长和部分常务理事组成。领导小组根据具体调解工作的需要,聘请行业专家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领导若干名,承担具体调解工作。
六、调解员的条件
     (一)具有会员公认基础,在行业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法律知识和道德素养,熟悉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情况和行规行约;
     (三)具有较强的思维判断、协调公关和调解能力;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诚实守信,热心为会员和行业企业服务;
     (五)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或严重失职、违法乱纪的,由协会解聘,收回聘书。
七、其他规定
     (一)上述服务不向会员单位收取费用;
     (二)本意见自发布日起开始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