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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广州市检验检测与认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州市检验检测与认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Guangzhou Certification & Inspec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C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的检验检测与认证机构、与检验检测认证工作有关或从事检验检测认证工作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国内外致力于检验检测与认证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热心于检验检测与认证事业发展的人士,发挥政府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企业及用户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技术、学术交流合作和行业的技术进步,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检验检测与认证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及工作水平,促进检验检测与认证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主要为广州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检验检测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检验检测与认证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情况调查和研究工作,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等方面的建议;

(二)在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传达贯彻政府的意图;

(三)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技术和监督管理的学术活动;普及检验检测认证知识;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标准、规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等咨询和服务;

(四)协同有关部门承担对检验检测与认证人员的培训;代表本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协调本行业在经营、服务、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承担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转移的部分技术性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同国内外相关的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

(六)提供实验室资质认定(认可)、产品鉴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质量仲裁、质量投诉等技术咨询服务;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认证领域统计、调查,并发布相关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协调价格争议,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国内外有关技术、市场信息并及时组织传递;

(七)举办为实验室、企业、检验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服务的各种活动,印发有关专业信息和资料;

(八)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制定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律;

(九)接受并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检验检测与认证行业相关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指派与本会联系的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当会员代表或联络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与本会联系变更。

第十二条  本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和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载入章程。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千元;

(四)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五)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千元;

(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千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无记名投票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和修改章程;

(七)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变更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的具体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法律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两者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会长、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秘书长任期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理事会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提出新的会长候选人,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信、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

按照前款产生的新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未尽任期。

第三十四条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单位组织和监事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按时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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