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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9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 作者:pmo4563d9 | 发布时间: 2019-09-02 | 57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将于9月1日施行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有关情况。三部规章将为机构改革后统一反垄断执法的程序、标准和尺度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确保《反垄断法》有效实施和依法行政。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研究制定了上述三部规章。在规章研究起草过程中,总局坚持开门立法,公开征求、广泛听取各界意见,注重制度的延续性,实现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合一,着眼于解决执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疑点,回应社会期待。规章解决了原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存在的职能交叉问题,强化了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监督指导的两级执法体系。

 从制度设计看,《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细化了垄断协议认定方法和执法程序。《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了行为类型和处理方式。三部规章优化执法机制,细化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为建立上下联动、规范统一的反垄断执法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撑。

 总局反垄断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介绍,根据市场发展实际和反垄断执法工作情况,《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对《反垄断法》规定的宽大制度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鼓励涉嫌违法者尽早提出宽大申请。《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对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明确了市场份额认定的指标范围,规定了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考虑因素,指明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特殊情形。《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了举报人的权利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义务,为举报人如何提供材料给予指引,确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均可接收举报材料。

 反垄断局负责人表示,为加强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执法指导和监督,规章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强调统一执法标准,建立案件处理前报告制度,明确立案和案件处理后的备案机制,促进构建统一、规范、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反垄断执法体系。